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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应当具备帮助消费者将其所代表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这就是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显著特征有强弱之分,与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都有关系。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可能同时存在其他合法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为防止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避免在商标注册中产生侵权行为,商标法专门作出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冲突。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商标上标明注册标记,以标示该商标为注册商标。
二、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为如果涉及实质性的内容,比如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更正,实际上是将原商标变成一个新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日期上就不能延用原来商标申请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