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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公司解释商标的权利用尽,也称权利初次销售用尽,通常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及其授权的人将运用商标的商品初次投人市场销售给他人后,倘若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是以其它形式提供给消费者,或因而目的在广告宣传中运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法禁止。

天津商标注册公司表示商标正常情况下一般会依附于商品上,从市场上合法购买到商品的人依法对商品享有所有权,依物权理论,其有权以转售等形式来处分商品。但我们知道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本身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行为,应当有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或许可。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物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倘若允许商标所有人限制商品购买者的转售或其它处分行为,就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行为,同时也会对他人所有权构成限制。此外,商品转售人本身并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意图,客观上由于商品确实来自其实际提供者,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法律规定,商品在初次投入市场后,转售人在本国境内的因转售而运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权利用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出现相关的案件,倒是与权利用尽相关的“反向假冒”行为被明确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但是,应当明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用尽应当可以作为抗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