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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公司指出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书后,会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办理异议申请需注意: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关系到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3)天津商标注册公司提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