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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出现以下情形,即属于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是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5、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对于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各种形态的外观设计。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0、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